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之六:如何界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发布时间:2026-04-10 10:16 来源:蚌埠市工商业联合会 作者:市工商业联合会 点击数: 字号:【  

通说认为,污染环境是“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生态破坏是由于人类不适当地从环境中取出或开发物质、能源所造成的对环境和人类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二者呈现出“排放”与“索取”的区别。但该区别并非绝对。比如,违反国家规定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输入”或“排放”,但理论和实务界仍将其认定为生态破坏。在致害方式上,污染环境一般是经由环境介质将损害传导至受害人,如含重金属污染物经由地下水进入人体,粉尘经由空气被人吸入。破坏生态则是着重于对生态系统自身的损害,如物种灭绝、生态失衡、气候变暖等,人身财产损害则是由这种恶化的生态系统所引发。由于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联系在科学上不确定性较强,介入因素复杂多样,因而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更为困难。

区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案由和术语的使用。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也有一定价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必然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环境污染;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则未必损害生态系统。譬如,对于泛滥的野生动物适度猎捕等,并不构成破坏生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生态破坏侵权构成要件时明确为“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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