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之五:如何认定及处理以民间贴现为业

发布时间:2026-03-31 10:15 来源:蚌埠市工商业联合会 作者:市工商业联合会 点击数: 字号:【  

贴现:持票人把未到期票据(商票/银票)卖给金融机构,提前拿现金、付利息,属国家特许金融业务,只有银行等持牌机构可以经营 。

以贴现为业:无资质主体(个人/企业)长期、反复、面向不特定对象买卖票据赚取利差,把贴现当主业、主要收入来源。

如何认定民间贴现人以贴现为业?根据《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在审理电子商票民商事案件中,只是发现当事人偶发地、单独地从事民间贴现行为,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认定其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即可。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实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当事人涉嫌犯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首先,《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意见明确,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偶发地、单独地通过民间贴现行为融资,因违反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在民事上否定其行为效力即可。只有发现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才须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其次,由于部分票据如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可达一年,当前实务中收票人贴现融资需求很大,已经产生很多专门从事电子商票交易的网站,如票圈、同城票据网等。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系基于真实融资需求而以票据为媒介从事资金拆借,与民间借贷行为类似,确实缓解了收票人的资金压力。在民事上已经认定该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还以该行为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打击面过大,略有不妥。最后,刑法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中并无“民间贴现罪”,以贴现为业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涉嫌犯罪的民间贴现人还需具备以贴现为业的要件,并非只要存在民间贴现情形即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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