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家族公司在经营中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答: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中。公司一般注册为夫妻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该股权结构一般有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容易造成“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可能产生股权确认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持股比例不清等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9270号郑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肖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对于泷某公司主张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银行开设账户,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与公司股东肖某龙、肖某林的个人资产混同,要求肖某龙、肖某林共同返还财产的请求,根据该院在对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的调查情况,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到泷某公司交付合同预付款40万元时确实没有在银行开设账户,而股东肖某龙、肖某林的个人账户中却有大额资金流动,在庭审过程中,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肖某龙、肖某林也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泷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故泷某公司主张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肖某龙、肖某林的个人资产混同的主张能够成立,肖某龙、肖某林应当对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