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2条是对要素和公共服务平等使用的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是民营经济组织谋求发展、开展创新的基本条件,民营经济组织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在依法使用相关资源时应当得到公平对待,否则将会面临发展和生存上的挑战。另外,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出现区别对待等。当前实践中存在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等问题,资金使用成本高昂,导致其缺乏必需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等都会受到限制,阻碍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查处,保障中小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有关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3条是对公共政策平等对待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时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并且对公共政策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作出了列举:其中有些是关于经营相关的公共政策,包括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等;另外有些是与民营经济组织社会评价相关的公共政策,包括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以上问题都密切关系市场主体的生存、经营和发展,所以本条强调了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4条是对公共资源交易的三公原则与平等对待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共数据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能够防止市场主体在获取公共资源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能够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公平交易获取其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公共资源。除非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否则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5条是对专门监管机构的职责的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国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内设机构(反垄断局与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3条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阻碍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市场、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抑制市场的创新活力、降低经济发展效率等,严重扰乱和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执法机构应当预防和严格惩处市场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处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地方保护主义等,进而为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