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平竞争解读
(一)概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公平竞争”健全和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公平竞争是指竞争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借助合法方式所开展的竞争,要求竞争主体在法律地位、市场机会、要素利用等方面受到同等对待,不受任何不当的限制和歧视。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1.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公平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能够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只有实现公平竞争,市场才能保持长久的稳定和繁荣。2.提高民营经济的发展效率。公平竞争意味着“优胜劣汰”,确保市场资源会流向更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促使其更有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创新其产品和服务,努力获得竞争优势。3.提高创业者的信心和热情。公平竞争使得民营企业面临平等的市场机遇,可以吸引更多人才创办民营企业,激发民营经济的市场活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对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平等地进入市场、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应当受到公共政策制定实施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平等对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了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文逐条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0条是对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的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依据该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属于特殊情形,仅是在极少情况下适用。而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清单事项共计106项,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所以,负面清单制度不会动摇平等进入原则。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1条是对政府监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该条所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条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和目的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和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目的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另外本条明确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