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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3-31 11:37 来源:市工商业联合会 点击数: 字体:【  


(一)专委会对市工商联常委会负责,常委会议闭会期间,在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各专委会须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全年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专委会顾问在常委会议上报告。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及专委会普遍性事宜或某个专委会的特殊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各专委会工作计划有重大调整时,需报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

(三)各专委会可分组、分专题进行深入调研,每年开展1-2次会议,讨论问题,部署工作。专委会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参照市工商联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市工商联办公室进行必要的协调后向会领导报告。

(四)各专委会小组召集人由兼职会领导担任,召集人是各小组活动牵头人,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小组活动,成员由市工商联常、执委、相关商会(协会)负责人和部分会员组成。市工商联驻会领导任专委会顾问,负责协调督促各专委每年开展1-2次活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专委会联系人,协调联络会领导、各组召集人,定期开展活动。

(五)各专委会顾问、联系人、各组召集人和委员分组一般在市工商联换届后调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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